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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5月1日起职工医保有13大变化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4-07 07:12:03

  变化六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医疗费中的个人先自付部分、个人自负部分、个人承担部分。

  调整后政策:在上述支付范围基础上,2010年5月1日起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还可用于支付部分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如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部分国药准字号治疗性西药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部分常用疫苗接种,具体目录请在5月1日后详见宁波市劳动保障网。

  变化七

  2010年5月起试行部分人群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即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门诊未发生医疗费,或发生数低于年度个人账户划入总额且未申请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年度结束后将实际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给参保人员。

  这一政策适用于在宁波市外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两类参保人员:一是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安置),二是在职职工长期驻外地工作或学习。但目前,市医保中心已对长期居住上海、杭州及我市各县(市)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医疗费委托结报办法,上述区域参保人员不适用个人账户包干办法。

  变化八

  2010年5月1日后,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限额从80元提高为10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

  变化九

  目前政策: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的医疗机构原则限上海、杭州指定的部分三级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转往外地就医的医院范围扩大至市区统筹范围外所有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院及联合病房)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仍为10%;转往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20%。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

  参保人员申请转外地就医时,应由市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可持《转院证明》和《医保证历本》委托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平台办理核准手续,也可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变化十

  目前政策: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进修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安置),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在居住地确定1至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

  调整后政策:上述参保人员自2010年5月1日起,可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不再受1至2家医院的限制,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2010年5月1日前上述人员异地定点就医范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