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五
2010年5月1日起,使用α-干扰素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重组人生长激素这三类药进口产品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由30%下降为20%;使用腹膜透析液取消个人先自付比例;使用乙类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原为5%的下降为3%、原为20%的下降为15%、原为30%的下降为25%,例如,使用骨盆内固定材料,国产产品个人自付比例由5%下降为3%,进口产品个人自付比例由30%下降为25%。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变化六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医疗费中的个人先自付部分、个人自负部分、个人承担部分。
调整后政策:在上述支付范围基础上,2010年5月1日起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还可用于支付部分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如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部分国药准字号治疗性西药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部分常用疫苗接种,具体目录请在5月1日后详见宁波市劳动保障网。
变化七
2010年5月起试行部分人群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即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门诊未发生医疗费,或发生数低于年度个人账户划入总额且未申请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年度结束后将实际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给参保人员。
这一政策适用于在宁波市外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两类参保人员:一是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安置),二是在职职工长期驻外地工作或学习。但目前,市医保中心已对长期居住上海、杭州及我市各县(市)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医疗费委托结报办法,上述区域参保人员不适用个人账户包干办法。
变化八
2010年5月1日后,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限额从80元提高为10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