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科教·卫生
宁波5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有13大变化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4-07 07:12:05

   变化九

  目前政策: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的医疗机构原则限上海、杭州指定的部分三级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转往外地就医的医院范围扩大至市区统筹范围外所有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院及联合病房)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仍为10%;转往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20%。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

  参保人员申请转外地就医时,应由市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可持《转院证明》和《医保证历本》委托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平台办理核准手续,也可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变化十

   目前政策: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进修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安置),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在居住地确定1至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

  调整后政策:上述参保人员自2010年5月1日起,可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不再受1至2家医院的限制,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2010年5月1日前上述人员异地定点就医范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变化十一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家庭病床每核准一次有效期为3个月。

  东南商报记者 杨继学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核准的,核准一次的有效期延长为6个月,此前已办理家庭病床核准至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到6个月。

  变化十二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殊情况代配药凭证手续,每办理一次有效期为3个月。

  调整后政策:自2010年5月起特殊情况代配药凭证有效期延长为6个月,此前已办理代配药手续至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到6个月。

  变化十三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医疗费的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3个月内申请,异地定点就医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6个月内申请。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等其他情形的,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6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参保人员异地定点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12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

首页  上一页  [1]  [2]  [3]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