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特别推荐
宁波公共场所吸烟被拘首例:颐高抽烟被拘2天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5-17 12:40:42

  前天下午2点多,一名在颐高数码广场工作的安徽小伙,在摊位里接过顾客递过来的一根烟,抽到一半被检查人员发现,因触犯《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行政拘留2天,他成了我市公共场所内吸烟被拘第一人。

  经营者吸烟被拘2天

  最近几天,海曙区联合检查组一直在进行消防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人员集聚场所,如一些网吧、KTV、酒吧、商场、超市等,总体情况不错。前天下午2点多,检查组来到颐高数码广场,在消防标示、消防通道、消防设备等相关检查中未发现大问题,但在检查中,检查人员觉察到,尽管市场内有明显的禁烟标志,但烟味仍较浓,肯定有人在吸烟。

  检查人员发现,吸烟的主要是顾客,一经发现,检查人员立即制止。在市场二楼,检查人员发现,一家摊位内有个经营人员也点着烟,嘴里的这根烟已吸了一半。检查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将他带到派出所。此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对此人行政拘留2天的处罚。被拘留男子20多岁,是安徽人,来这家摊位上班才1个多月。他说,当时顾客递给他一根烟,为了融洽感情,做好生意,他没有拒绝。

  我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

  消防人员告诉记者,按照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颐高数码广场人员聚集,易燃物品多,是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消防部门经常对这类市场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市场的工作人员,包括经营人员理应知道市场内是禁烟的,吸烟容易引起火灾。在这种情况下还吞云吐雾,属情节严重。记者了解到,这名小伙子也因此成为我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

[1]  [2]  下一页  尾页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