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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详解物业管理新规:更具操作性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6-04 07:41:37

  中国宁波网讯《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2010年1月1起施行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体内容作出了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昨天,市建委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内容专门作了详解。

  各部门的管理职能明确

  《条例》的贯彻实施,涉及到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众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但从目前我市物业管理的现状来看,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如各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交叉、执法效率低,停车难、违章搭建、破墙开门等问题仍较为突出;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增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不能发挥自治管理作用等。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市、区、街道、社区物业管理职能划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有了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物业管理相关经费交纳、物业管理等也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对住宅小区的管理更具可操作性。

  有关部门可依法履行职责

  《实施意见》根据各行政职能部门职责和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各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便于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如,公安(交警、消防)部门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负责处理社会噪声类型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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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