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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详解物业管理新规:更具操作性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6-04 07:41:37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出租经营的,合同签定后应送物业服务企业一份备查。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合同签定时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盖业主委员会的章。

  空关房也要交纳物业费

  根据《条例》规定和广大业主关注的日常问题,《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上的五方面做法。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每年3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二,业主的空关房,第二年起物业费按80%比例交纳;三,明确物业产权过户时,双方当事人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情况作出约定,从产权过户上控制少数人无理欠费的问题;四,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确保新老物业服务企业移接交工作的正常开展;五,明确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车库、车位,在没有出售前应出租给小区业主停放车辆。为防止建设单位以长期出租、高额收租为由,影响正常出租,导致车库、车位空置,对车库、车位租赁期限规定原则上一次不超过一年。租金由物价部门和建委另行规定。

  宁波日报记者王 岚通讯员颜庆竹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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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