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在车辆销售过程中,购车者用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试驾,不料发生一死两伤的车祸,对此,经销商应承担什么责任?前天,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交通事故案作出判决,经销商和试驾人被判按照三七开比例进行赔偿。
2009年10月24日上午,崔某与宁波某汽车销售公司就准备购买某品牌的越野车达成初步协议。崔某要求试车,销售公司同意,并提供了一辆试驾车。
然而,在驾车起步过程中,车技不精的崔某操作失误,与停放在车场内停车位上的另外两辆新车发生碰撞。崔某越加惊慌,驾车撞向一边的杜某等三人,其中杜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过程中,销售公司的陪驾人员未采取任何补救性措施。
11月22日,肇事的崔某与死者杜某的父母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崔某赔偿40万元。
10天后,杜某的父母又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和崔某共同赔偿599633.44元,由于崔某已支付40万元,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余下的19.9万余元。
今年1月7日和3月24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两位原告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首先,其提供给崔某试驾的汽车未投过保,也未告知崔某这一事实;其次,公司未检查崔某是否持有合法的驾照。
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辩解称,肇事车辆虽然未投保,但投保与否及是否告知崔某车辆的保险情况,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崔某持有合法的驾驶证,他们向崔某介绍了试驾车辆的性能,因此,已经尽到了在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不应对事故担责。
前天,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确认此案应赔偿的数额为543971.44元,上述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其中的30%,计1631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