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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新车撞死人 经销商试驾人三七开担责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6-10 08:38:25

  法官说法

  为何判责任“三七开”

  汽车销售公司为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法院法官有以下说法:作为车辆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提供车辆试乘、试驾服务,是其经营行为的一部分,故应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对于上路行驶的车辆应在相关部门登记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次,销售商应提供相对安全的试驾场地;再次,试驾过程中,销售商派出的陪驾人员应对试驾者进行正确、适当的指导,在危险发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在本案中,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明知其待售车辆未经登记,也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仍允许崔某在未能确保相对行驶安全的停车场内试驾,在事故发生时,其工作人员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因此,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为何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分担其中30%的责任?法院也有说法: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崔某操作不当,作为一名驾驶人员应当知道未经登记的车辆是不能上路行驶的,因此,其对事故的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另据了解,在本案审理中,汽车销售公司曾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试驾协议,其中有关于试驾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说明。但崔某否认该协议是在试驾前签订的。由于双方说法不一,无法认定这份试驾协议究竟是在何时签订的。法院认为,即使这份协议是在试驾前签订的,由于这是汽车销售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且合同内容明显有利于销售商,显失公平,应视作无效。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罗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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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