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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转型升级”力隆公司解约百名大学生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6-25 14:24:21

  力隆公司:解约是因为企业“转型升级”

  昨天上午,力隆公司总裁助理王峰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对于公司为何突然解约,王峰的解释是:今年6月份,公司领导决定对企业进行“转型升级”,人才需求的结构和数量发生了很大变化,更详细原因属于“商业机密”,不方便透露。

  一名参加调查的政府官员说,市场变化风云莫测,4月份房地产调控后,楼市不景气,力隆公司生产电梯配套件,作为下游产业自然难以独善其身。市场需求小了,企业也不再需要那么多员工了。

  王峰说,决定解约后,力隆公司的人事部门先给大学生发了一封电子邮件,然后挨个打了电话,再用快递把解约书邮寄给学生。95名学生接到解约通知后反应各异,有的很平静,有的通过邮件要维权,有的要公司赔偿损失。

  王峰说,力隆公司会马上着手解决解约事件的一些遗留问题:95名学生中,如果愿意和公司解约的,公司会按协议约定实施补偿;如果确实就业困难,公司会通过内部挖潜安排他们来上班;已经解约的部分学生之前来公司参观过,当初承诺报销路费,现在依然作数;一些大学生的人事档案已经在北仑了,如果大学生同意解约,公司会邮寄到学生指定地点。

  律师:

  签订就业协议时要写明违约赔偿方法

  大学生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后,如何维权?昨天,记者采访了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建伟。

  吕律师说,就业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对于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而言,如果遭遇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往往会错失就业机会,利益受损。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就业协议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这就会导致用人单位签订或者解除就业协议很随意。因此,学校方面作为毕业生就业指导方应当加强对企业就业能力、接受意图等审查,另一方面要提醒学生在协议书上明确用人单位违约责任,遗憾的是,在现实中鲜有学生和用人单位约定违约责任。

  同时,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而适用《合同法》。用人单位如果单方面解约,学生可以以学生利益受损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从合同订立到收到解除通知期间的损失。学生也可向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进行投诉。

    宁波晚报记者 杨静雅 实习生 徐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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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