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特别推荐
中央印发规定 副处级以上干部须申报财产
稿源: 新华社  | 2010-07-11 22:25:23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编辑:吕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