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车在路过施工现场时,正在现场施工的张先生不幸被溅起的石块砸伤……去年的这次“无责意外事故”,让张先生经历了曲折的索赔之路,身心大受伤害。
近日,此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终于尘埃落定:
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7.7万余元,由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2万余元,余款4.4万余元由事故车辆所属公司赔偿。
施工现场遭飞来横祸
去年9月23日中午,张先生正在机场路施工作业,一辆重型运输车在施工路段附近倒车,突然车辆碾压到路面一块石头,碎裂的石块飞溅到站在不远处的张世学的左小腿上,造成其受伤。
张世学即被送至市第六医院救治并住院,经诊断为左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4.5万余元。
这起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曙大队认定,当事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当事各方均无事故责任。
今年1月,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张世学因本起事故受伤的休养时间为7个月,护理时间为1.5个月,后续治疗费为6500元,营养费为1500元,鉴定费950元。
究竟应在什么范围内赔偿
无端受伤,又花了这么多钱,张世学心里自然不舒服。今年1月,他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宁波新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和车辆保险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告到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但因原被告间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调解。
分歧之一是双方对赔偿范围意见不同。保险公司方面仅愿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而商业险部分因被保险人(肇事车方)没有责任不予赔偿。
但张世学的主张是,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范围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0000元,而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最高赔偿限额只有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