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只是学习关系。”这句话往往成为实习单位推卸各种责任的借口,而实习生们也因此遭受到种种不公平待遇。那么,实习生是否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呢?答案并不肯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到企业实习的学生主要指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不包括普通高中和高校,实习应包含教学内容,实习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因为实习生多属未成年人,不能作为正式工使用,不能安排他们做夜班、加班加点,不允许搞劳务派遣。但他们不适用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不受最低工资限制,是否参加社保没有明确规定。
市职工维权中心查阅了相关资料,表明实习生维权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如1995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去年,省、市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指出,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
他们的劳动应得到尊重
“尽管实习生的权益要得到保障,目前看起来是有点难,但实习生的劳动也应得到尊重,作为实习单位来说,不能把他们作为廉价劳动力来使用,这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市总工会一位公益律师认为,实习生及其家长、实习生所在学校更应树立权利意识,尤其是学校要重视与用人单位签署实习协议,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双方责任义务等进行约定,并且要公开透明,让学生了解协议内容。这样,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协议,实习生也可以依据协议为自己“讨公道”。当然,对实习生的权益作特殊规定更有必要,广东省今年3月就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宁波日报记者汤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