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时政·经济
宁波民办养老机构每个床位最高补助1万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9-09 07:00:31

  上月初,本报报道了市区养老院一床难求,5000余老人等在“候补席”,我市首家老年康复中心面临生存危机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近日审议通过并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意见》),出台了7项具体扶持政策,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社区居家养老 至少补助2万元

  《意见》明确了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到2012年,全市城市社区普遍建立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1800个农村社区建立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2012年,全市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面达80%以上的乡镇(街道),各县(市)区都建有县(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全市力争新增养老机构床位6800张,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意见》要求,对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按原支付渠道,给予每个不少于2万元补助;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不少于1万元补助。

  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县(市)区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市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财政应对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给予适当补助。

  市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补助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相应安排福彩公益金,补助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

  7项具体扶持政策

  《意见》重点提出了7项具体扶持政策,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提高资金补助

  对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10000元补助,分3年按比例到位。

  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2000元补助。

  对用房自建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经工商登记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5000元补助,分3年按比例到位。

  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

  已建成投入使用或已租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给予补助及具体补助办法、标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担并确定。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原工业用地,可改为养老服务用地,兴办养老机构。对老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兴办养老服务业。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或服务用途。

  改革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

  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

[1]  [2]  下一页  尾页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