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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民办养老机构每个床位最高补助1万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9-09 07:00:31

  减免有关税费

  暂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照章纳税,如在确保为老年人服务的前提下,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优化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允许投资者提取合理收益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拟提取收益的,可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提取收益,但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鼓励发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康复病房、临终关怀病房,并给予医保定点。

  此外,《意见》提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培训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补助,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全额补贴。

  东南商报记者 卢科霞 通讯员 陈绍友 洪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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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