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什么样?
以30~60平方米为主,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暂行办法》对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给予了较大的扶持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将予以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参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适当减少地下车位配置数量。
不过,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设面积、套型结构及比例、建设及装修标准、建成后移交、回购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赁管理、租金标准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究竟会建得怎么样?《暂行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首先要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以30平方米~6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同时,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暂行办法》还要求,公共租赁住房要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租金如何确定?
实行政府定价,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80%定价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由业主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不过,《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配租,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对象分类配租,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同时,根据各自的配租方案,由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分、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80%的比例分类确定,具体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并公布。
不过,《暂行办法》明确: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市场租金水平支付租金,实行租补分离;符合配租条件的有房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租金优惠的承租面积应扣除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