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将有适当补贴
根据不同性质的房屋其买卖形式不同的情况和便于交存维修资金为出发点,草案明确了公有住房、商品房屋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限和方式。
公有住房买卖按原有方式: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在收取售房款时向维修资金代管单位交存;公有住房购房人应在领取购房发票前向代收单位交存。
新建房屋则先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并按照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可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基数垫资向代管单位交存,然后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收取该房屋应交存的维修资金。
目前,我市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量多、范围广,业主一次性交存维修资金困难会很大,为了更具可操作性,草案对补交存作了以下考虑: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标准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维修资金有困难且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申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将业主的住房公积金(以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额度)直接划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大会决定小区房屋维修按一事一筹处理,该小区可暂不补交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有关部门也建议政府对特殊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适当补贴。“为便于房屋维修资金制度的实施和体现以人为本,保障房屋公共安全,拟对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住房等特殊房屋其维修资金的缴交和危险房屋的解危经费适当补贴,补贴办法另行制定。”市建委的相关负责人说。
维修资金可转为定期存款
如何实现维修资金闲置时的保值增值,并明确增值的归属,对于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制度的贯彻落实非常重要。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支付的前提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银行代理发行的国债或转为定期存款等形式,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同时规定,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维修资金分户账内,滚存使用。
那么,这笔维修资金又该如何动用呢?草案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即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并从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和禁止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
对未按照规定交存、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后仅未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依据是《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南商报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吴培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