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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议家政服务新规 三大焦点备受关注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9-15 08:15:28

  【焦点二】公司和保姆的“连带关系”

  劳动协议的简单化是造成家政服务业非规范运作的主要原因。

  为此,家政服务业规范和标准最好对家政服务所涉及的三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尽可能明确、详细的规定。

  市民关注最多的还有家政服务机构、雇主、保姆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规范和标准草案中涉及这方面的文字并不多。

  市民李先生家中请有一保姆。他对记者说,既然家政服务机构要对保姆进行管理、教育和工作指导,那么,如果保姆失职引起的后果应该由谁承担?保姆偷东西该由谁负责?希望能在规范中明确体现。

  市民胡先生7月份花了300元中介费,通过一家政公司找了一个保姆,住家带小孩搞清洁,原本好好的,想不到仅仅做了4天,这个保姆便提出离开。事发突然,胡先生希望家政公司再安排一个新保姆,但家政公司却表示“这是另一单生意了,必须再交200元”。胡先生自然难以接受。

  胡先生于是有个想法,能否在这次规范文件中加入硬性规定,对家政公司与服务员之间的“介绍”关系进行纠正,对三方的责、权、利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家政公司不能仅负责将服务员介绍到雇主家了事,对服务员的工作、服务质量要负责到底。

  对于机构、雇主、保姆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家政公司同样有话要说。

  有一位家政公司老总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前两天,有一个雇主在约定期限未到就单方面中止合同将保姆辞退。因为没有相应的违约赔偿条款,他也无计可施。

  记者在那份合同上看到,其中有条款赋予了雇主一方更换保姆的权利,但一旦顾客单方违约或起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该老总说,雇主单方面毁约有他的各种说法,因此,这样的合同几乎是一纸空文。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目前甬城许多家政公司使用的合同没有统一的版本标准,而且大多数仅仅对商定的服务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作了规定,但对顾客、中介、员工三方应承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却少有涉及。

  该老总认为,劳动协议的简单化是造成家政服务业非规范运作的主要原因。他强烈建议,家政服务业规范和标准最好对家政服务所涉及的三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尽可能明确、详细的规定。

  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和81890服务协会的胡道林会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了规范保姆市场,六七年前,业界就曾发出过保姆“员工制”管理的倡议。就是将保姆作为企业员工加以管理和培训,为保姆缴纳社保,对保姆实行派遣制,雇主与派遣机构签订用工合同,每月向派遣机构交纳保姆的工资和管理费,保姆工资由派遣机构按月发放。

  胡会长说,2004年,协会还拟定了一个家政业的专用三方合同,想助推这种管理方式。但若干年下来,由于保姆流动性大、企业规范操作成本较高、雇主随意性较强等方面的原因,“签约保姆”的发展速度一直不如中介机构“一锤子买卖”来得快。

  我市一家家政服务公司的负责人还告诉记者,保姆签约后,公司的各种投入非常大,有部分费用自然会体现在雇佣费上,这在一定程度也削弱了竞争力。不仅如此,保姆素质提高后,不少保姆会撇开公司,与雇主私下达成协议,从而让公司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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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