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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助力本地二次房控 家庭唯一住房认定从严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10-10 12:34:43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建设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获悉,我市除了将9月29日国家出台的楼市二次调控政策向全市各地转发遵照执行外,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了普通住房标准、唯一住房认定标准等若干条补充意见。

  10月1日是新老政策分水岭

  9月29日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后,不少市民尤其是二手房买卖双方在第二天闻风而动,纷纷赶到宁波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哪怕当天不能办结,只要能够被交易中心受理。

  事实证明这些人的行为非常明智,他们都赶上了老政策的“末班车”。这次宁波本地下发的文件中明确:存量房交易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产交易受理日期为准,商品房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房产交付结算发票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在2010年10月1日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0年10月1日后按新政策执行。

  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按上月底的《通知》中提到,宁波市财政局等3个部门出台的唯一住房认定标准也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唯一住房被拆迁 再购房可享契税减征优惠

  对唯一住房被拆迁,购买或安置一套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其超过拆迁补偿金额(面积)部分:该住房在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以上的减半征收契税,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1%征收契税。

  对唯一住房被拆迁或多套住房同时被拆迁且无其他住房的纳税人,购买或安置二套及以上住房,其超过拆迁补偿金额(面积)部分的普通住房,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一套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其他超过部分住房按规定纳税。

  对按拆迁安置政策规定实行更名安置住房的纳税人,先按拆迁安置契税政策纳税,再以拆迁单位提供的安置住房评估价按赠与方式缴纳契税。

  大市购房开不实证明 将按虚假纳税处理

  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开具统一由各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负责出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对跨行政区域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先到其户口所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再到购买住房所在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也可直接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办理时间为三个工作日,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会进行核实。

  纳税人持此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并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条件符合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诚信保证不实的,包括以后查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家庭有住房的纳税人,纳税前不需要再到各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

  另外,通知也再次明确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继续按照《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上月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其他县(市)区继续按本级政府根据政策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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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