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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哪些规定
2010年10月9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家庭成员)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能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本市购房。
其中的“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重要提醒
开发商和中介应查验购房者购房条件
市建委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住房和提供房产中介服务时,要进行购房条件查验;只有在购房人符合购房条件时,才能为其办理售房和房产中介手续。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购买住房,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中介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购买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合同。
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同时,如果购房人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违反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将承担因房屋无法过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为避免购房纠纷,市建委特别明确,今后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购房者还应承诺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将此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宁波晚报记者 程旭辉 通讯员 吴培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