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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提示谨防商业促销中的“陷阱”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10-20 07:18:04

  中国宁波网讯 随着促销旺季来临,近日,物价部门提示谨防商业零售促销过程中常见的15种价格欺诈行为,希望商家引以为戒,消费者广泛监督。

  一是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经营者在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某眼镜公司在标价签上将产地为“东莞”的一款眼镜标示为“美国”。

  二是低价招徕、高价结算。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如某超市在销售北极甜虾和烤鱼片时,标价分别为24元/公斤和12.9元/袋,但实际结算时分别为32元/公斤和17.5元/袋。

  三是误导性标价。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常见的如“零利润”、“最后一件(套)”、“最后一天”等,实际上并非如此,典型的如“全场5折”,实际只有一种或者少数几种商品为5折,其他商品折扣为5折以上,甚至没有折扣。

  四是价格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电器销售公司承诺某一品牌电视机售价全市最低,而实际上该品牌电视机在该地为其独家销售,所谓市场最低价无从比较。

  五是标示折扣与实际不符。经营者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某商店公告牌标示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该品牌一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当为1689.3元,而实际销售价格为1798元。

  六是馈赠物品表示不清。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或价值),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某家电卖场标示三星冰箱系列,购买价格2万元以上的单件商品,赠“32英寸液晶”;单件商品价格在1万元至2万元之间,赠“22英寸液晶”;购买商品满18888元,赠手机;但都未标示馈赠品的品名、数量。

  七是价格附加条件不明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如某通讯产品经销商在销售手机时,广告称“购买手机送话费900元”,但实际上只送了200元话费,其余700元需购机者存入等值金额话费才能激活使用,而这个附加条件在广告及经营场所均无明示。

  八是赠券不标示使用的附加条件。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的使用有附加条件,但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如有的商家在实际使用赠券时,限定购买一件商品只能使用一定额度的赠券,超过部分必须使用现金,但事先没有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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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