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慈善事业立法工作。有代表称,今后借公益活动牟利或炒作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而颇受社会质疑的慈善公信力也有望得到提升。
募捐主体混乱催生地方立法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慈善事业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诸如慈善组织、募捐和捐赠等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无法可依。
市民政局局长杨雄跃表示:“目前慈善募捐主体比较多,不规范募捐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公众对慈善活动不信任。”
宁波现在有多少募捐机构?昨天,记者从宁波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了解到,目前在宁波活动的公募机构有40余个,其中截至今年4月下旬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各类基金会有19家。“对于公募组织的设立我们一直把关很严。”该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或许,由于宁波是全国闻名的爱心城市,在现实生活中,每当某个地方遭遇灾情或某人碰到困难时,有的组织或个人也不管有没有募捐资格,就利用各种形式搞募捐。有的单位在募集时还定标准,比如领导捐500元,中层捐300元,普通职工捐100元……
“募捐发起随意、运作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迫使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快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负责人昨天表示。
不是什么单位都能搞“慈善募捐”
该条例草案对募捐主体做了界定,明确“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对于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活动,草案要求其会同慈善组织共同进行,并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所得善款纳入慈善组织统一管理。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另外,对于特定范围内互助性的募捐活动,该条例草案也做了灵活性的规定,即为了帮助特定对象,可以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所募得的善款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示。
对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擅自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假借慈善名义骗取钱财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