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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拟出台条例规范慈善募捐活动 界定募捐主体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10-26 12:48:49

  产品捐赠应提供质检书

  “甩捐”现象在公益界并不少见。有些企业将库存的没有办法再销售的产品直接捐给灾区、贫困地区、福利院,同时借助媒体的炒作,在博得好名声的同时又达到减少库存成本的目的。该条例草案提出,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的批量产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捐赠人捐赠专业器材的,应当提供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等后续服务工作。

  慈善组织要向社会公布收支

  不少捐过款的人可能都有疑问,我捐的钱都花在什么地方?该条例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制定年度慈善项目支出计划。每年慈善项目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但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对象和期限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慈善组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应当将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审计监督。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包括慈善资产状况,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情况在内的信息,捐赠人要求查询这些信息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提供。

  建议增加对“诺而不捐”的追索条款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赵永清建议,条例草案对捐赠者“诺而不捐”的行为应作出明确规定,捐赠人所捐赠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募捐组织应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合同。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合同或者捐赠承诺的,募捐组织应该向捐赠人追索;追索未果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宁波晚报记者 蔡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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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