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举措应对反规避调查
尽管反规避调查已经成为新一轮贸易磨擦的焦点,但我市多家外贸企业对此新名词是“闻所未闻”,更谈不上如何应对。为此,业内人士建议:
首先,要认真研究反规避标准中的定量及定性标准。如欧盟对规避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60%规则”和“25%规则”,即产于遭受反倾销措施国家的零部件价值达到所使用的全部零部件总值的60%以上认定为“反规避”,但如果这一组装行为带来的增值占成品生产总成本的25%以上,则认为规避行为不存在。
其次,充分利用欧美原产地调查的规定,使企业投资组装的产品能够确认具有第三国的原产地。对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企业,要尽可能利用投资国当地资源进行生产,而非将其作为出口“中转站”。
第三,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反规避调查同反倾销调查一样,要求企业能够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因此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
最后,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打造非价格竞争优势,这是应对反倾销和反规避的长远之计。根据欧盟反倾销法,如果通过改进产品使得产品的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等方面和被指控的产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种以上不同于原被裁定倾销的产品的主要功能,可使其不在反规避指控的范围之内。
宁波日报记者 俞永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