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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推新规 市场担心新规成“一纸空文”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12-16 13:03:22

  昨天下午,有关房屋出租的新规,很快在坊间流传。

  相比于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这个本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于近些年来争议颇大的“群租”、出租地下室等行为,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同时,对于违规出租行为的罚款金额,也规定得更为具体——其中,“群租”行为等一旦被查实,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留给人们的,仅一个半月的回旋空间。

  四种涉租行为将被罚款

  对比新旧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记者注意到,新办法特别对四种涉租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罚款规定。

  第一种涉租行为——如被查实用于出租的是依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新办法明确不得出租的房屋为有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房屋:(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种要被罚款的租房行为,是一房隔多间用于“群租”。

  新办法对此明确为:“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如违反此项规定,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种是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居住的行为。

  新办法明确禁止该类行为,如有违反,处罚措施同“群租”行为。

  第四种是出租房屋后不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为。

  新办法强调,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书面委托他人,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同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也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违反这条规定,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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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