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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推新规 市场担心新规成“一纸空文”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12-16 13:03:22

  租期内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上的突出问题——对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该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同时,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的房屋维修及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

  市场担心租房新规成“一纸空文”

  尽管此次出台的房屋出租新规,明确了主管部门、违规情形、具体罚款金额等,但包括一些政府部门人士在内,对此新规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普遍信心不足。

  “不得出租的房屋,在1995年版办法中,其实比新办法规定得还要详细。但从1995年至今,那些明令不得出租的房屋还不照样出租不误?又有多少房东被处罚过?”本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房产中介人士告诉晚报记者。

  事实上,这样的情形包括把车棚出租用于住人——这显然属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行为,而这,在宁波很多老小区随处可见;以及自建违章建筑租给外来务工人员——此类现象在宁波一些城乡接合部非常普遍,很多人甚至就是借此发财致富。

  而对于“群租”行为,记者昨日从市建委获得的信息是,宁波从未出台过“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最低标准”,因此根本无法界定。

  有房管部门人士坦言,即便出台了这样的一个标准,其效果未必能阻遏“群租”行为,反而会给“群租”行为以合法性,“像上海那样规定人均承租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那么一套200平方米的房子,是不是就可以租住二三十人了?这样算不算‘群租’?”

  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知情人士称,在1995年版的办法中其实就已经提出了,但15年来基本上形同虚设——事实上,也很难让它不形同虚设。

  “首先,几乎没有房东会主动到房管部门去登记备案,否则可能就要缴税了;其次,即便房管部门知道这个人的房子在出租——这个通过物业查知其实比较容易掌握,上门去查,人家不开门或者根本不理你,你怎么取证?最后,即便你房管部门取证成功,要对房东罚款,人家拒不缴纳你能怎么办?”

  该知情人士表示,查处违规出租行为,其实最有效力的应该是公安部门,“他们取证最方便。”

  至于现在住建部明确让人手有限的房管部门来主管涉及人群面极广的房屋出租事宜,该人士认为,结果很可能就是新规定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认为,如果借现在宁波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之机,将房屋出租违法违规行为也载入系统,作为房屋诚信档案的内容之一,并在房屋的交易环节——包括房产办证、银行放贷等方面加以限制,或可让新办法的可操作性以及执行力度等得以加强。

  宁波晚报记者 程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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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