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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卡惹"罪" 宁波去年信用卡犯罪案件增加4倍多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1-05 13:22:34

  案例之三

  欠款虽然还清了

  但还是被刑事拘留

  “有了这一次教训,下次打死我也不会拖欠银行贷款了。”2010年6月6日,在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嫌疑人王某后悔地告诉民警。

  王某,原北仑区某金属材料厂的总经理。由于生意上遇到资金缺口,他在2007年3月到2010年1月这段时间里,屡次使用一张某银行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贷记卡消费、提现达11万多元,在逾期10个月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仍拒不还款。

  2010年2月,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王某虽然还清了所有欠款,但依旧被刑事拘留,并面临着法院的判决。

  特别提醒:

  恶意透支万元以上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当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信用卡犯罪问题作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第六条明文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记者了解到,该司法解释还对恶意透支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凡是恶意透支在1万元以上,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恶意透支在1万元以下就没事。事实上,警方也将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警方提醒大家,在办理信用卡前,一定要细致了解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记账日、最后还款日等规定。同时,刷卡消费产生的欠款到期后,要及时联系银行偿还,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并采取躲避银行工作人员、变更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方式试图躲避债务,这些做法最容易导致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恶意透支指的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信用卡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的行为。

  “超过规定限额”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允许透支的限额。

  《银行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卡单笔透支以2万元为上限,月透支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单笔透支额以5万元为上限,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或其综合授信额度的3%;外币卡的透支额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总透支余额的15%。

  “超过规定期限”则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允许透支的期限。《银行卡管理办法》规定,最长期限为60天,实践中一般各发卡银行规定为30天。

  “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即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归还。一般认为,经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还的,即可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何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宁波日报记者 金晓东 通讯员 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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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