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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详解《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2-17 07:24:03

  市民可到各级规划部门查询举报

  意见稿规定,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解读: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是该意见稿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市民如果对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规划行为存有疑问,或发现了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都可到相关规划部门查询相关规划的审批手续或检举和控告,规划部门都将受理并给予回应。这不仅规范了与规划相关的个人、单位的行为,也增强了规划部门自身及工作人员对于具体规划行为的透明度。

  公共设施需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意见稿规定,城乡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适量停车场地因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因公共利益等原因建设的轨道交通、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按照规划确需穿越或结合相关用地设置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

  解读:有一些公共设施,比如加油站、停车场,是能为公众提供便利和服务的,但这些建筑如果设置在居民住宅附近,又有环境噪音以及安全隐患等方面的影响使得周围居民不大乐意接受,此次规划草案明确这些设施集约设置原则,即结合周围的公园广场及绿地,做到公共设施既服务社会又最大限度地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明确建设违法具体情形和法律责任

  意见稿规定,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改变用地功能布局的,以及建筑间距达不到相关规定最低标准,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等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擅自扩建或加层,建筑容积率超过规划条件或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最大值但满足相邻建筑日照要求的,或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合建一起,且无法拆除的,将被没收违法建设工程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解读: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建筑的采光标准为,大寒当日8点至16点内,建筑光照时间不得少于2个小时。如果建筑间距达不到这一标准,相关部门就应采取措施,条例草案中明确了6条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拆除的行为,以及5条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让强拆和罚没工作切实做到细化和有规可依。

  东南商报记者范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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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