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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住房“限购令”操作细则昨明确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2-23 07:47:40

  经核查后的家庭已有住房套数,决定有否购房资格

  已有两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禁新购住房

  违反限购政策而购房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或合同备案

  就新近出台的“甬八条”中关于住房限购的这一块内容,市建委昨天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新住房“限购令”的具体操作细则。

  “该操作细则奉行的总体原则,是通过对购房家庭户籍及已有住房套数的严格认定、核查,来控制新购住房行为、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市建委有关负责人称。

  按照该原则,已有两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已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即日起将不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再新购住房——即便通过弄虚作假买了房,一旦被查出,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或合同备案。

  能否新购住房,关键看两个条件

  根据新“限购令”操作细则所奉行的原则,一户家庭从2月20日起是否具备新购住房的资格——即可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购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关键看两点:一是户籍,二是截止购房之日家庭已拥有的住房套数。

  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如截止购房之日只拥有一套住房,可再新购一套住房。如已有两套住房,则不允许新购住房——但如果在购房日前已卖掉一套住房,允许再新购一套住房。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判断其是否具备购房资格,除看其截止购房之日有几套住房外,还要视其能否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

  如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且截止购房日无房的家庭,可以新购一套住房;现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则只能在购房日前卖掉手头全部住房后,才允许再购进一套住房。

  至于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管现在有房无房、是否把现有住房卖掉,都不能再新购住房。

  本市户籍家庭如何认定?

  市建委方面解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值得关注的是,军人和学生两类群体,如能提供相关证明,可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其中,驻甬部队现役军人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外地在宁波市范围内就读的学生,在提供就学所在地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在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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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