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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住房“限购令”操作细则昨明确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2-23 07:47:40

  违反限购政策购房会有何后果?

  操作细则规定,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承诺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将此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如果购房者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违反限购政策购房,最大的风险是新购住房过不了户或合同备不了案。

  操作细则明确指出,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存量住房买卖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时,应查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不能提供《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的,合同不予备案。

  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操作细则明确,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行处罚、予以曝光,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新“限购令”对两类特殊群体购房有不同规定

  这两类群体,一是住房被征收(含拆迁、搬迁)的家庭——简称拆迁家庭,二是境外机构和个人。

  其中,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家庭,其在新购买住房前,可凭安置补偿(拆迁、搬迁)协议、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到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申请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而选择调产安置的拆迁家庭,可凭安置补偿协议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新购住房,操作细则明确,严格按照住建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11月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据此通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其中,对于境外个人购房,房管部门在办理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宁波晚报记者 程旭辉 通讯员 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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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