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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种情况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垫付费用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3-04 08:01:47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并入市级救助基金。市级救助基金用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县(市、区)级救助基金用于当地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

  市和县(市、区)成立由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供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市和县(市、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

  救助基金来自九大方面

  记者注意到,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除了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净所得外,还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当地财政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社会救助基金哪些情况下可垫付费用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因暂无支付能力等而需要救助的,事发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垫付额度每人次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垫付额度每人次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符合条件需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告知医疗机构。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死者或者伤者,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的权利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主张并提存损害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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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