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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种情况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垫付费用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3-04 08:01:47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担负追偿职责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对协助追偿成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予以适当奖励。

  拖拉机发生事故亦适用本办法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同样适用本办法。

  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而需要救助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宁波晚报记者 黄剑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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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