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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附近"群租"普遍 禁令为何难禁"群租"现象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3-15 07:44:57

  到底谁来管事

  记者了解到,新规只是笼统规定“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但并没有明确执法主体。

  记者联系了几家小区物业公司,他们均表示:“物业本身属于服务行业,没有执法权,对于‘群租’的房屋,即使有业主投诉,我们也只能尽量做工作。”而据了解,公安机关只负责对小区内人员的管理和治安事件的处理,对于“群租”行为,他们并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力。而在“群租”房治理过程中,消防部门主要任务只是对住宅小区公共部位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整治“群租”房内的火灾隐患依然缺乏执法依据。

  房屋出租行为的主管部门在当地建委。“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对‘群租’做出一个直接的定义,更多的是从房子如何合法出租的角度进行规范。”市建委办公室一名姓吴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下面有一个房产监察支队,主要对随意破坏房产原有结构这类的野蛮装修行为进行查处,而对于市民因为“群租”而受到的困扰,他们并没有执法权力。

  发生纠纷怎么办

  宁波康派律师事务所的肖律师认为,政府对“群租”行为进行规范应该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之集合,并且是私人利益得以更好实现的保障。生活中,对于“群租”引发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司法救济的途径来解决。对于由“群租”引发的相邻纠纷,受害人有权利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对于“群租”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如中介公司违约,则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群租”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租金。

  宁波晚报记者边城雨 通讯员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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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