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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工商所回应巧克力消费维权:申诉过程中存在误解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11-03-16 16:24:52
  新河工商所所长回应:贝女士在三次申诉过程中,对工商部门的工作和职责存在误解

  在两次申诉后,贝女士昨日在天一广场“3.15”消费者权益日专场咨询会上,再次现场向宁波市工商局提出申诉。她告诉记者,针对第一次申诉,她不满处理结果为店方退还并赔偿费用100元;第二次到新河工商所提出申诉时,她被告知其需要上法院打官司。对此,贝女士认为,新河工商对此申诉处理不公,存在包庇商家现象,并要求得到处理及答复的消息。

  据了解,在调解过程中,贝女士提出,小孩拉肚子是因为过期巧克力,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杨方波说,贝女士和店方11月26日当天均在现场,但由于贝女士没有提供小孩拉肚子因在过期巧克力的相关证据,店方不予认可,这对调解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举报过期巧克力当天,贝女士购买了价值8块9毛的巧克力,工商当场表态,店方必须以一赔十,赔偿贝女士89元。至于第一次购买的约60元左右的巧克力,由于缺乏证据,这点当时双方也未和解。

  杨方波说,贝女士第一次申诉后,新河工商部门分别与她和店方沟通,期望得到贝女士和店方有一满意的调解结果。但是,店方提出,贝女士必须要有证据。由于店方态度强硬,对进一步调解带来难度。新河工商所在追究责任方面,加大了力度,处罚店方2万多元。对于行政调解,店方态度强硬,新河工商所对贝女士回复:如果工商调解不下,贝女士可通过法院,起诉店方,工商业给予相关支持。

  杨方波在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贝女士在这三次申诉过程中,对工商部门的工作和职责存在误解。针对消费维权调解,类似贝女士的案例,工商部门不能通过行政权力“压”店方,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杨方波解释,与行政处罚不同,工商部门并不具备行政调解强制力,只能组织双方约谈调解。对于贝女士为何未得到满意结果,杨方波再次说,由于店方态度强硬,调解未果。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申诉时要有足够的证据

  杨方波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调解过程中,消费者最好能秉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调解双方应到工商所参与调解。如果工商调解不下,而消费者又有足够的证据,工商部门是支持消费者向法院起诉。在进行消费申诉时,消费者最好要有足够的证据,比如说购物,消费者需持有票据,如果索求赔偿,消费者需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所买商品或服务导致的,这样能更有助于工商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调解双方要前往工商所。工商部门根据双方的争议所在,按照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调解,找出双方认可的共同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但如果有任何一方不认同,那双方需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如向消协反映、双方自行和解以及通过法院诉讼等。在这些解决途径中,通过法院解决的是具有强制力的。

吃过期巧克力拉肚子 投诉至今未得到满意解决    20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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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