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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心被香港"美心"告上法庭 对方索赔500万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3-31 08:13:17

  宁波新美心称不会构成混淆

  在昨天的法庭上,宁波新美心的代理人针对诉讼进行了辩护。

  该代理人指出,宁波新美心的商号(字号)注册时间早于香港新美心的商标注册日。而按照规定,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使用,宁波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商号中,“新美心”是最核心的部分,也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显著标志,因此使用并无不当。

  同时,代理人还指出,在事实上,宁波新美心公司使用“新美心”商号也不可能与“美心”商标造成混淆误导。其原因有三。首先,宁波新美心商号经过近二十年的宣传使用,在宁波几乎可以说已是家喻户晓;而宁波消费者几乎不知道香港“美心”商标。其次,宁波新美心在宁波的美誉度远超香港美心。第三,香港美心产品和宁波新美心的消费群体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混淆。

  同一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也在庭审现场为己方做了抗辩。

  “新美心案”易让人回想起“永和案”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宁波品牌界人士而言,此案极易让人回想起5年前的“永和豆浆”案。

  “该案件与当年的‘永和’之争相类似的是,都是商标与商号之争。”我市商标品牌专家、宁波市企业品牌保护协会副会长胡越峻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指出。

  胡认为,企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都是知识产权下的识别性标志权,由于管辖机关不同,冲突时有发生。一般而言,判断相关企业是否构成侵权,应着重考虑以下三个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

  昨日庭审未当庭宣判。

  宁波晚报记者 周立明 实习生 谢舒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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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