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4月19日讯(记者 陈章升 通讯员 吴小玲)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难问题,宁波市对原来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完善,完善后的新政策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政策完善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总体框架没有发生变化,完善的内容主要涉及养老、医疗两大险种。政策完善后有哪些变化,为什么要进行完善,记者将一一为您解读。
养老保险关键词一:缴费比例
原政策:企业缴费比例为13%,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完善后政策: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从13%下调到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为什么外来务工人员个人要按8%缴纳养老保险费,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今后缴纳养老保险费是职工个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二是根据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时,统筹基金12%和职工个人个人账户8%应同时转移。所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为了今后能够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三是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能“转”,不能“退”,转移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转入当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在年老时有相应的养老保障。
养老保险关键词二:缴费基数
原政策:缴费基数统一按统筹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完善后政策: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为什么要对缴费基数确定的政策进行完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职工按本人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缴费基数提高后,参保人员今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也会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