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关键词一:参保年限
原政策: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完善后政策:按外来务工人员社保政策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年限,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记录。参保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年限不足的,还可以补缴至符合规定年限,并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这次完善政策,一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实记录,便于转移接续;二是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通过按比例折算,解决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问题。
医疗保险关键词二:转移接续
原政策:外来务工人员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按规定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大病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完善后政策: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流动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以续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时要求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及按实记录的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一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