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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互助保障 宁波为职工系上健康保险带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4-20 13:21:00

  每人缴费几十元保障一年

  我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保障周期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周期相同,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2011年度即新一轮保障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每位职工在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到期另办续保手续。参保费实行一年一定,2011年度的保费与去年一样保持不变,参保费为每人50元。

  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的缴费标准和保障期限都有两种选择,保障期均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零时算起,期满另办续保手续。2011年度,“特种重病”为一年期每人20元,三年期每人60元;“女职工安康”为一年期每人15元,四年期每人50元。

  那么,职工集体参保后,能得到什么样的保障呢?

  我们先来看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其保障责任范围为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付互助保障金(具体结算详见链接):个人承担3000(含)元以下部分,给付80%;个人承担3000元以上部分,给付1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对患重大疾病的给予补助。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置换手续、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主动脉手术,参保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的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首次确诊患上述各类疾病之一,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保障金1万元。如果被保障人所患恶性肿瘤为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原位癌和各种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保障金3000元;进行手术或放疗、化疗治疗后,可再申请领取4000元保障金。

  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的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经认定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乳腺、卵巢、子宫、宫颈、输卵管、阴道其中之一种原发性妇科恶性肿瘤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保障金1万元;首次确诊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保障金5000元。

  特种重病和女职工安康两项医疗互助保障对首次参保均执行90天免责期,同时都建立了慰问金制度,对在90天免责期内、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但病患情况符合保障金申领标准的被保障人,可申领慰问金1000元。这两种医疗互助保障在给付保障金或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均即告终止。此外,被保障人在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免责期,3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

  宁波日报记者 周 骥 通讯员 周 洁 陈 琪 文/摄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