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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场所昨起禁烟 宁波一些"重灾区"仍烟雾弥漫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5-02 08:10:07

  新闻纵深

  禁烟令的进步与局限

  昨天,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即“80号令”)正式实施,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按照新细则的要求,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但这一规定对个人无相应处罚条款,办公室亦未在禁烟范围内。

  饭店等不应再设“吸烟区”

  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否意味着不能再设“吸烟区”?卫生部环境卫生处处长谢杨解释说,实施细则生效后,可以理解为今后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公共场所,指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28个场所。

  办公室未包含其中,专家称,办公室、办公楼的楼梯间都已经成为吸烟的“重灾区”,应尽早明确包含进公共场所的范围。但是记者了解到,如要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则需国务院法制办进行。

  部门规章的局限

  卫生部“80号令”仅为部门规章,此次修订背景复杂,原因之一为上位法未作修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于1987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至今已逾24年。此次新版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也是代替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老版本细则。但无论是1987年版的国务院令,还是1991年的老版实施细则,均不涉及控烟内容。

  记者注意到,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控烟内容等于是新写进了《实施细则》里。“原则上我们不能让步。我的理解是,既然现在要修改细则,就一定要把控烟问题写上。”卫生部相关人士透露:“在讨论时,就有人提出,仅就一个部门规章而言,是操作不了公共场所控烟的要求的。”

  除了罚则不明外,仅一个部门规章的权限,“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约束的只是经营者,无法对吸烟者进行处罚。

  1991年的细则对违规者的罚款为20元至2万元,新版《实施细则》将经营者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的处罚额度提升至500元至3万元。

  同时,面对庞大的餐馆、宾馆设施,执法力量薄弱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鼓励地方立法突破

  上述卫生部人士建议,在“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写进“十二五规划”的背景下,要解决目前控烟困境,就需要更高部门能够出台条例,甚至由人大进行全国性控烟立法。

  但这并非易事。除必要的立法程序外,控烟专家、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说,专家们曾多次提出控烟立法的建议,但均没有得到理想回应。而到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也无公开表态有控烟立法的打算。

  在此情况下,上述卫生部人士和吴宜群均认为,地方通过人大立法对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是可以尝试的一条路径。

  综合《新京报》、《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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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