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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居民医保待遇提高 新年度参保办理即将开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11-05-11 20:54:47

  中国宁波网5月11日讯(记者 陈章升 通讯员 吴小玲)记者今天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宁波市政府最近调整了市区居民医保政策,提高了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并适当提高了部分人群的缴费标准,增加部分主要由政府补贴。

  5月16日起,各街道(乡镇)社保站和各学校将开始办理2011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为此,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居民和学生家长关注新年度的新政策,及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并对居民关心的主要问题作了解答。

  一、新年度市区居民医保政策有哪些变化?

  市区居民医保新政策主要涉及4个方面变化:

  1.以政府补助为主,调整了老年居民和婴幼儿的缴费标准

  随着居民医保待遇的提高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增长,居民医保基金支出与收入的缺口越来越大,老年居民的平均医疗费支出高出缴费标准1倍以上,婴幼儿的平均医疗费支出也比缴费标准高50%,所以这次新年度政策调整了这“一老一少”居民的缴费标准,但提高的部分主要由政府财政来补助,其中:老年居民年缴费增加850元,增加部分由财政补助750元,个人缴费增加100元;婴幼儿年缴费增加250元,增加部分由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费增加50元。其他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与去年一致。

  2.以提高保障水平为主,调整了居民医保部分待遇

  链接一: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的分段设置,将原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1万元至2万元这两段医疗费合并为一段,并提高各段医疗费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新政策调整后,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的比去年提高7个百分点,1万元以上各段医疗费比去年提高2个百分点,即: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部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由基金分段支付65%至75%,各类学生、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由基金分段支付80%至90%,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述基础上,医保基金支付仍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链接二:2011年9月1日起,各类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新政策调整后,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70%;婴幼儿及学生由医保基金支付85%。

  链接三:2011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居民医保待遇进行以上三个方面调整后,参保人员的住院大病医疗待遇提高了。例如,某老年居民患重病,一年的住院医疗费17万元(全部在医保范围内),按目前政策,17万元医疗费超出了支付限额,超出的2万元完全由个人自费负担,15万元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105478元,个人承担44522元,个人实际负担64522元;新政策调整后,支付限额提高了,基金支付比例也提高了,他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123915元,个人实际负担46085元,个人负担减轻了18437元。

  链接四:随着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居民医保的部分政策随之调整。

  2011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床位费标准。这次政策调整中,调低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下降到25%(例如X刀治疗、伽玛刀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2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的下降到15%(例如骨髓移植术、人工肝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1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下降到3%(例如CT扫描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3%),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项目不调整。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提高5元,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高到25元/天;二级医疗机构3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45元/天。

  调整后,2011年度居民医保医疗待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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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参保人员在社区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述基础上,医保基金支付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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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