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方便就医为主,调整了部分就医管理政策
链接一:调整转外地就医政策。今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宁波市区外就医,需办理核准手续,转外地就医可转往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次核准限选一家医疗机构,一次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或医疗费零星报销后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不需重新开转院证明。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等材料,经审核就医情况属实的,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先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链接二:延长住院医保登记手续补办时间。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居民医保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的72小时内(原规定为24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
链接三: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在精神病、肝病、肺结核专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因非专科疾病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配药的,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精神病、肝病、肺结核的参保人员需到相关专科医院配药的,可以按院外检查(治疗)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院外检查(治疗)不包括配药。
4.调整参保缴费政策,方便居民参保补办
为了让漏保的居民也能享受医保待遇,这次政策调整明确了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保的居民,今年9月1日起,可在居民医保年度中间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为体现与按时参保缴费居民之间的公平,防止有病参保、无病不保,漏保人员补办的,有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由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在中止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居民医保年度中才符合市区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符合参保条件次月起,在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这两类人员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的,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中途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参保人员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