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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细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6-24 07:17:01

制图 徐佳伟

  中国宁波网讯 关涉千家万户的《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与《办法》配套的政策之一,《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草案)》昨天在市住建委网站上发布,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实施意见》草案拟对三类房屋强制征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对资金交存标准、使用程序、财政补贴制度等作了细化。如果市民有意见和建议,可在7月1日前反馈至市住建委。

  据悉,在《实施意见》确定之后,市住建委还将进一步制定《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操作细则》(暂名),对涉及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

  作为与《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配套的政策之一,《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草案)》昨天已在市住建委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广大市民如果有意见和建议,可在7月1日前反馈至市住建委。

  哪些房子须交存维修资金?

  拟对三类房屋强制征缴

  据《实施意见》草案,自今年4月1日起,以下三类房屋必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是于今年4月1日及之后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是于今年4月1日及之后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三是于今年4月1日及之后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据市住建委方面解释,第一类房屋的首期维修资金,先由开发建设单位垫付,交付时再向业主收取。第二类房屋主要是指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如果一幢写字楼其原先的业主只有一个,现在把一部分卖给了他人,变成了多业主了,则必须在办理房屋分割转让手续时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第三类房屋中,拆迁安置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征收人交付;廉租房、公租房的首期维修资金,则由政府交存。

  至于在《办法》正式实施之前已建成的或虽未建成但已领征销售的房屋,不强制征收维修资金,而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的业主自主确定是否建立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则按现行房改政策交存维修资金,即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在收取售房款时向维修资金代管单位交存,公有住房购房人应在领取购房发票前向代收单位交存。

  得缴多少维修资金?

  关键是搞清楚房屋的工程造价

  一套房子到底要缴多少维修资金?依据《实施意见》草案,维修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8%交存。显然,要算清楚自己要缴多少维修资金,关键是搞清楚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这个造价一年一定,在每年3月份会向社会公布。

  2010年度市区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已于3月底公布。经核算,总层数在6层(含)以下的房屋,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50元,有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80元;总层数在7~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04元;总层数在12~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20元;总层数在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44元。

  也就是说,一套面积100平方米、总层数为11层的住房,如在强征维修资金之列,则其业主今年得缴纳维修资金10400元。

  值得注意的是,维修资金不是交一次就完了的,当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至达到规定交存额为止,或按业主大会决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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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