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房屋都能动用维修资金吗?
中修及以上需2/3以上业主同意
维修资金是每个业主的财产,要动用显然必须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并用到实处;但同时,如果房屋维修类型不管大小,动用维修资金都要一一征求大多数业主的意见,则势必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综合这两方面的考虑,《实施意见》草案规定,只有中修及以上的房屋维修项目,动用维修资金才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至于中修以下的日常维修项目,因产生的维修金额较小,《实施意见》草案明确,仍沿用现有的方式,每年度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费——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按每平方米每年1.50元收取;经营用房等非住宅以及有电梯的中层住宅,按每平方米每年2.00元收取。当然,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余额充足的,业主也可自主选择按年在账户内列支此类维修费用。
《实施意见》草案中另外还对住宅维修的政府维修经费补贴问题作了细化。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范围内的住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时,业主只需承担一半的维修经费,另一半则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其他各县(市)、区的财政补贴的比例和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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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修及以上维修分9种情况
1.主体承重墙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整幢楼屋面、户外墙面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6.整幢楼或者单元下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7.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换,或者更换、维修、改造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的20%的;
8.更换电梯,或者更换、维修电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的20%的;
9.物业管理区域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宁波晚报记者程旭辉 通讯员吴培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