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无停车位不能上牌”的相关条文被取消了,然而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争论却还没有结束。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昨天上午的议程之一是分组审议草案修改稿,针对其中部分条文,不少代表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并对今后的落实提出了一些建议。记者了解到,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道路泊车位的划定和管理上,修订草案通过的时间可能因此有所延后。
道路泊车位收多少钱合适?
修改稿第三十五条提到,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和免费使用两种方式。实行收费使用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收费停放标志牌,标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费价格。
“收费可以,可是什么样车位的该收?收多少?什么车位不该收?最好有个具体标准。”市人大代表翁燕波认为,条例中应该用相关条文来规范停车收费,而不该仅仅用一句“市场调节”来应付市民。
道路泊车位究竟该由谁管?
刚刚修改过的修订草案指出道路泊车位是公共停车场的一部分。谁来负责包括道路泊车位在内的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上位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修改稿中,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市政府的建议,将这项工作由原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的违法行为也改由城管部门处罚。交警部门也认为,这样更符合管理实际。
但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则表示:“这样等于再次把我们推到了风口浪尖。”他们认为,过去没有相关管理经验,也没有参与停车场的规划,职权不配套,压力较大。再者,如果公安划线更多考虑“保畅通”,“缓解停车难”只由城管来负责,会比较难协调。
对此,有代表提出,管理部门职责调整后,关系一定要理顺,避免相互扯皮的情况。
东南商报记者樊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