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律师>>>
“应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案子在江东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邀请了不少人大代表旁听,偌大的第一法庭几乎坐满。
庭审中,人民陪审员问胡女士的代理律师,“被告是什么时候发现登记错了?”
律师称,胡女士发现房产证登记的面积有变化,是换证的时候。因为原来的产权证对面积的表述是:“76.23㎡自有面积+15.01㎡阁楼+8.35㎡共有面积,其中共有面积中还包括了7.88㎡的共有共用面积”。而换证后,面积的表述变成了“99.59㎡+15.01㎡”。
“登记表述的差异,使我的当事人有理由认为,可能是房产中心采取了新的计算方法或是对面积重新测定过。换证后,她又抵押过2次,转让1次,产权产籍监理处从来没有提出登记错误,因此我的当事人并不认为房屋的面积搞错了。”
“由于产权面积至今没有变更登记,因此,陈先生手上的114.6㎡的产权证依然有效,陈先生要求变更合同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即使房管部门依职权变更了登记面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为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我觉得陈先生不应该把风险转嫁到我的当事人头上。”
“如果陈先生仍然觉得吃亏了,可以把房子退给我们,胡女士说,她愿意以出售的原价回购。”胡女士的代理律师说。
那么,陈先生为什么不将房产登记部门告上法院呢?陈先生律师的解释是,实际的获利人是胡女士,而非房产登记部门。
法院判决>>>
登记面积仍是114.6㎡,索赔无依据
由于房产证上的面积没有更正回来,原告方在法庭上处处显得被动。法庭辩论后,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但彼此差距太大,调解未成。法官当庭把案子判了。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真正代表不动产物权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簿。
虽然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管理处出具了房地产资料证明书,证实了原告方的说法,但到目前为止,陈先生的房子在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面积依然没有变更过,仍是114.6㎡,因此陈先生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江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庭后,陈先生表示,他一定要上诉。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 实习生张伊博 通讯员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