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和银行均不应忽视风险评估
“对大银行而言,75%的存贷比对于其扎实的客户基础和充足的信贷额度而言,压力或许稍稍轻一些,但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在信贷趋紧的背景之下,他们只有想方设法维护存款基础,甚至放宽条件争取更多存款,才能参与激烈的竞争,就像今年上半年,一定意义上讲,我们争取了更充足的存款,下半年就能获得更充足的贷款额度,以此谋求更多的利润。”一家银行个金部相关负责人分析。
《新管理办法》的严正警告矛头直指其正在采取的激进举措,包括跳过风险提示,跳过产品的风险评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产品与客户的风险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要素进行产品的销售。
“本人已阅读上述协议条款及相应的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这是记者在一家国有银行产品申请协议书末尾看到的,由认购客户亲笔抄录的风险确认语句,一般来说,这是一次规范的理财产品认购的最后步骤。然而,在短期、高收益产品的爆炸式增长的当下,又有多少投资者在认购产品时忽略了这样的风险确认语句,或者,即便是抄录了,却并未切实作出详细了解呢。
在另一家股份制银行,记者以投资者的身份出现时,得到的是另一种回应——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只是一个参考,如果你有心购买高收益高风险产品,只要资金量大,风险测评可以重新做。银行人士甚至爽快告知,“目前在发的短期理财产品多为保本的固定收益型产品,一般只要达到起售金额,无须经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便可以购买任何一款产品。”然而,当记者询问,保本、固定收益型的定位产品说明书中可有明示时,却始终得不到肯定的答案。
卖者有责投资者也应提前明晰
事实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达1.9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为2%。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居民的重要投资工具,仅15家主要银行2010年发行的理财产品,就为投资者创造了560亿元的财产性收入。
然而,面对林林总总的银行理财产品,尽管监管部门一再以“卖者有责”提醒银行履行详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自己也应多留心眼,在购买产品时,务必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记者了解,银行出具的产品说明书除了包含目标客户、产品期限、产品类型、募集期、发行量、起始日、到期日、资金到账日、理财资产托管费率、销售手续费、预期收益率测算、认购起点金额、提前终止权、收益计算方法、募集期是否允许撤单等要素外,还应有关于投资对象、投资团队、理财收益计算及分配、收益情况分析、信息披露等详细说明。理财专家表示,这些都是投资者所需明确的。
“尤其是在购买信托类、挂钩型或股票配置型产品等浮动收益型产品时,理财收益的计算及分配常常分段计算,其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以及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都至关重要。”工行理财经理陈月表示。而对产品预期收益的表述上,有些银行未将理财资产托管费率、销售手续费率等计算在内,所以实际上,到期收益会略低于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当提前明晰,比较后再购买。
宁波晚报记者 崔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