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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要不要赔精神损失?
撞死了狗,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案子,近年来越来越多。去年2月,杭州曾发生过一起案子,狗主人向车主索赔9.5万元的损失,其中4万元是精神损失费。
这个案子怎么判,当时在杭州反应还比较大。当地法院为此专门开展了一系列的征集活动,有200多名市民打电话或者写信反映个人看法。
有人支持狗主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立足点是宠物狗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成为了养狗人的精神寄托。美国动物医院协会几年前曾做过一项很有意思的调查,发现饲养宠物的人中,有一半妇女将感情寄托于宠物而非丈夫;83%的人自认为是“狗爸”或“狗妈”,将四条腿的“犬子”视同己出;几乎全部的人平时都与狗讲话。
但在我国“车撞狗”的司法判例中,却鲜有支持狗主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原因是,财产损失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中,适用的条件比人身伤亡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要严格得多。”象山法院的一名法官说,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中,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仅限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通俗点说,就是这个物品寄托着人与人之间的特殊情感,渗入了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价值,比如初恋情人之间、师生之间互送的纪念物品等。
“如果仅仅因为珍爱,就赋予财产人格利益的话,我们很难对这种珍爱程度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因此,在“车撞狗”案中,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最多也只能是抚慰性地适当给予补偿。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