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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7月实施 五大亮点惠民生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7-07 07:31:13

  亮点三 工伤后老板不认账,基金先垫付

  案例:今年初,在江北某建筑工地做工的张先生搬运建材时受了伤,面对巨额医疗费,承包商和建筑商互相扯皮,王先生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

  解读:《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垫付追偿制度。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保障受伤职工及时就医,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说,具体实施办法仍在制订中,这对外来务工者来说是重大利好。

  亮点四 下岗工人参加医保,失业保险基金“埋单”

  案例:江北区的王女士失业下岗,成为按月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由于家庭经济窘迫,失业期间没交医保,王女士很担心以后生病了医药费没有着落。

  解读:《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作了一些新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这块内容还有待人社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工作人员说。

  亮点五 单位不给员工办社保,最高处以应缴纳保险费的3倍罚款

  案例:宁波中小民营企业众多,为节省用工成本,一些小企业将社保金以现金的形式“折价”发给员工,甚至将社保金算作工资的一部分。

  解读: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若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处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1-3倍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违反规定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并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宁波日报记者 秦 羽 通讯员 吴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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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