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区县(市)  >  镇海
金丰阳光近300套保障房变群租房
稿源: 镇海新闻网  | 2011-07-26 12:11:02

  出租成风带来管理难题

  群租引发了环境、治安等一系列问题,居民深受其扰,也给物业带来多个管理难题。

  根据小区宣传栏张贴的“金丰阳光物业服务公开信”所写:小区入住率包括出租房已达40%左右;管理服务费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3元,公共设施服务费1.5元,公共设施维修费2.4元;“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小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等等。但实际管理中,居民却对物业不太满意。

  2007年,文阿姨一家作为第一批受惠者申购了金丰阳光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他们家楼上便是一户出租户。文阿姨说,小区物业的管理很不规范:保安年龄偏大,多已五六十岁;平日里陌生人出入从不查问;绿化带的树上挂满了衣物;公共设施破坏严重。“这样的管理,难怪有些居民不愿支付物业费。”

  记者向小区保安处询问相关的情况,得到的回答是:目前小区保安年龄最大的近60岁,年纪最轻的也已过50岁,“5月份公司给我们加了工资,现在每月能拿到1310元,但这点工资根本招不到本地的年轻人。”一名保安告诉记者。

  对此,四方物业公司经理葛先生表示,雇佣人员年龄偏高是出于成本的考虑,相对于一些高档小区而言,金丰阳光的物业费并不高。“去年我们收到的物业费不足70%,毕竟公司的首要目标是不亏损。”葛先生直言,“管理上的许多困难正是源于这股出租风潮,但我们并没有阻止的权力。”

  区住保办:目前没有明确的执法部门

  针对保障性住房出租的政策问题,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了区住保办。

  根据2007年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2009年发布的《镇海区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限价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限价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转让。区住保办工作人员表示:“严格来说,限价房也是不能够出租的。”

  2010年发布的《镇海区第三轮解困房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解困房购房个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不得上市转让。购房个人在取得解困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转让。

  “金丰阳光的情况比较复杂,房屋性质也较多样。”区住保办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也希望解决这个问题,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执法部门与执法流程。”他建议在物业管理方面,小区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公司提供优质服务,并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商交涉公共事务。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