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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暑假打工收入也要纳税?相关部门:应缴纳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08月19日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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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8月19日讯(实习记者梅巳杪)如今,暑期打工、做兼职已经成了一部分在校大学生的首选。近日,市民徐女士打进热线说,朋友的孩子暑假在宁波天一广场一家快餐店做了一个月的兼职,临走前单位从其两千多块钱的工资里扣除了几百块钱的个人所得税。对此,徐女生表示不解,临时工是要纳税吗?这样的纳税数额是否合理?

  随后,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到,类似的事在各大单位都时有发生,像徐女士这样疑惑不解的也比比皆是。那么这样的做法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记者就此事向相关部门作了进一步的了解。

  非单位正式员工,也要纳税吗?

  在新的劳动法中,其实早已取消了临时工的概念,所有职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都是劳动关系,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小时工、临时工等所得收入,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责任,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显然,非单位正式员工,也应履行纳税义务。

  个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很多人口中“超过2000元才纳税”的说法,其实准确意义上指的是对劳动者工资薪金的纳税起征点,这一起征点从今年9月1日起即将上调至3500元。但并不是每个人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还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劳务报酬,而劳务报酬的起征点则是800元。

  按规定,劳务报酬中,不满800元的不征税;满800元而不满4000元的,超过800元部分征收20%的税款;4000元以上的,直接乘以20%即应交的费用。所以上例中,2000元的劳务报酬应缴纳的税款应等于(2000-800)×20%,为240元,公司从中扣除了“几百元的税”,也是合理正当的。

  如何区别工资薪酬和劳务报酬?

  徐女士阐述的事件中,为什么要以劳务报酬的起征点进行计算,而非工资薪酬?那么就应该先弄清楚两个概念的区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签订的用工合同种类来看,劳动合同对应的是工资薪金,劳务合同对应的是劳务报酬。再通俗易懂一点,如果劳动者在相应收入之外还获取到单位发放的福利,那么其收入是属于工资薪酬的,反之则是劳动报酬。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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