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新政“焦点词”
公共利益
政府征收房屋,前提是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明确的公共利益情形,共六种:一是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是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强拆
新政策取消了行政强拆,只允许司法强拆。新政策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听证会
新政策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如果拟征收范围内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并视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的有关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评估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项目,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补偿安置协议公开
新政策提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开。被征收人今后可随时上网查询房屋征收项目内每户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内容。
300户
新政策明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1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各项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